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轉貼)大專生涯發展協會 ~ 不可不知。退費相關【第十九條】

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要考考大家,知不知道標題的第十九條是甚麼意思呢!?不知道呀!沒關係~讓小編先來給大家整理個通路分類看看~以下純屬舉例唷!小編也是當過店家人客的。
 
實體通路即所謂的"百貨公司"和"零售店面"。
 
 
虛擬通路換句話說就是非實體通路,除了平常知道的型錄購物、電視購物、網路購物、手機購物......等。
 
大家都可以理解,虛擬通路因為一開始瀏覽商品時就看不到東西,故除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所謂的「郵購」定義,出現在第2條第10款,「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民國83年所制定公布的消保法,是於民國92年加入網際網路條文,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要請大家注意~在當時網路上所販售的產品多為實體產品
 
這也讓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也有想到現在的確有許多像是補習班、電腦專業加強、或許多父母為了子女會選擇的才藝班,這種看起來像有店面但東西又很無形的商品,對專業知識不足的大家來說,還真不知道該依照哪種規範做為退費退換貨的依據啊!
 
尤其現在多了這麼多數位內容產品,像是電子 書、電子雜誌、歌曲、電影、圖 鈴、動畫、遊戲、各種軟體程式(包含手機上的App)、雲端儲存服務、數位學習e-learning等等,這些數位內容產品又不若實體物品,可檢視鑑賞, 不滿意,七日內用紙箱重新打包,還能原物退費退貨處理;所以不難理解,不同的數位商品,每樣無實體商品的購買流程不同,購買銷售體系亦有所不同,應有不同的鑑賞期。 特別是電子書或雜誌,歌曲或電影,這類不用一天即可消費完畢的無實體商品,消費者在七日內援引檢視鑑賞條款,要求無條件退費退貨,對數位內容業者的經營來 說似乎不那麼恰當。值得注意的是以目前科技發達,大眾知識水準越來越高的狀況下,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複製!對於此點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 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有複製其要求退費的數位產品。這樣看來似乎對商家而言非常的不利啊!
 
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不禁有要開始思考,類似保護有關的法條,在立意良善的原則下,因時代前進而必須面臨的改變,是不是要快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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