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轉貼)大專生涯發展協會 ~ 【退費面面觀】突發傷病!可要求健身中心退費

不可不知啊!這邊要跟大家分享一篇退費新聞,現在人因為工作關係,長時間坐在辦公桌前,除了眼睛和手肘的運動外,身體的其他部分是沒有~在動的…所以聰明的我們有了所謂的健身房,來保養我們的身體~這些大型的健身房當然也是需要付費啦!就一起來看看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幫大家找到的健身房退費相關新聞~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7日電)
未來消費者赴健身中心運動更有保障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期化契約,消費者因傷病無法恢復健康,導致無法運動,也可向健身中心業者申請無償退費
另外,契約同時新增消費者因故轉換至其他據點,業者若未事先揭露轉換費用,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終止契約、退費規範、契約到期通知義務、轉點規範等 5大項,最快 5月上路。
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去年接獲有關健身中心的消費申訴案件共有761件,今年共有213件,居服務類消費糾紛的第8名,因此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供業者遵循,也使消費權益更有保障。


在轉點規範方面,他表示,為使消費者使用健身中心更便利,明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業者如未事先揭露轉換費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人教練課程的轉讓,則不可收取費用。


另外,在終止契約及退費規範方面,他說,常見消費者投訴建身中心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健身業者仍未改善,消費者得據此終止契約、申請退費,並可請求違約金。


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器材損壞固然要修要換,那我們使用者是否也需要好好的使用,讓器材不會常常壞掉!因為修的錢還是由消費者繳的費用裡面出…羊毛出在羊身上!


陳星宏說,為解決消費者因傷病不可回復健康,導致無法繼續使用健身中心,消費者可終止契約,健身業者應辦理退費,並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許多消費者是因個人教練、指導員的個人風格,加入健身中心,但是運動教練離開這個健身中心,消費者可以主張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也可選擇終止健身契約。


另外,為避免健身中心業者無限制招募會員,影響消費者健身品質,在新的定型化契約中,健身業者應揭示場所預計招募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場所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的總面積及最大容留人數等消費資訊。


至於健身契約到期,新的定型化契約中也規範,健身業者應善盡通知義務,在契約到期一個月前,業者有通知消費者的義務,如果未通知,消費者繼續使用健身中心不得視為續約行為收取費用。


因為現代人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讓健身房開始流行之後,記得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之前在新聞上看到一些健身房的新聞,可能也讓大家開始思考,許多的細節是否該訂定的更詳盡呢!?不管是退費或是消費者權益,一方面保障消費者使用器材的權益,一方面也是保障商家自己,希望往後不管是消費者或是商家都有個可以接受的規範。



 
原文:http://news.cts.com.tw/cna/money/201204/201204270989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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